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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于书画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
[ 编辑:admin | 时间:2016-12-14 11:21:52 | 浏览:305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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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的艺术市场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方面艺术市场火爆,艺术品收藏的群体大大超过了专业收藏家和鉴赏家,诸多买画者艺术品收藏为重要的投资手段,许多艺术品拍出千万天价;而另一方面,书画市场假画、赝品泛滥,不仅损害了画家个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中国书画在收藏者中,乃至世界艺术市场的声誉和信誉,阻碍了中国书画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规范艺术市场,在全国政协第十届二次会议召开之际被提出。

艺术市场的主体画家、鉴定人、画商、拍卖行、买画人,规范艺术市场即是对这几类主体行为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与规范。首先具体分析当前艺术市场各主体市场参与中存在问题,发现症结,以在规范制定中对症下药。

画家自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体制内享受行政权利的画家决定制”,即画家的职称与头衔取代艺术市场的专业评论与市场影响力,而成为评价画家及其作品的价值的主要依据,这样画家的创作力及其作品的保质性评价失去动态标准。这种体制带来的弊端就是画商及画廊在书画作品鉴定与推荐中作用的弱化,甚至失去必要性,同时为艺术腐败埋下祸根。

画商与画廊作为一级艺术市场,理应是艺术品进入交易市场中经历的重要环节,起着艺术品的鉴定、定位和推荐的重要作用。在国外规范化的艺术市场中,一般书画作品进入画廊,买画人便可以对书画作品价值的真实性产生信赖。艺术市场因其包含的特殊的艺术价值及交易标的的独一无二性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画商要对画家承担更多的维护其艺术声誉的义务,对买画人承担更大的标的符合交易要求的瑕疵担保义务,画商与画廊对其所经营的艺术品的鉴定与市场定位的义务是与生俱来的,健康的艺术市场对该义务的要求也应是严格的。而在我国,一级书画市场是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虽然现在各种画廊不乏活跃,但鱼龙混杂、急功近利。不仅没有维护书画的声誉与信誉,反而以假画、赝品迎合附庸风雅者,虽然表象上繁荣了文化市场,但实际是破坏了艺术的价值、混淆了大众的鉴赏视野,以致大众对一级市场不再信任,为二级市场的越俎代庖埋下伏笔。

拍卖行作为二级艺术市场是现在暴露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也是批评者的矛头首指的靶子。拍卖行的黑幕屡见报端,如拍卖场上耍骗局,委托方既卖又买;操盘手和拍卖公司或卖主、拍卖行与竞价人、竞价人之间相互勾结;甚至把拍卖行当成行贿、受贿,洗钱的工具。除了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外,拍卖行为了从拍卖活动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常常不顾艺术品本身的价值而进行大肆的商业宣传,过分操纵市场,抬高拍卖物的价格。我国对拍卖行进行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只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但即便是这两部法律规范,对我国不成熟的艺术市场,有些规定笼统,需要增加相关细节,具体规范。比如,在买画者买到假画向拍卖行求偿的案例中,拍卖行以《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免责理由。这项辩护理由并不成立。因为这条免去的仅是善意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能免去拍卖行故意串通卖画人,哄抬画价,欺骗买画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健康的艺术市场中,拍卖行作为买画人与卖画人的中间人,其权利与义务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卖标的,收取费用,而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保证人的责任,而承担该责任的是卖画人。同时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行有权鉴定拍卖物,这进一步说明,拍卖行对拍卖物进行鉴定不是拍卖行的法定义务而是权利。但是,在拍卖行与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内幕交易、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损害了艺术市场的交易秩序时,拍卖行不能依据该条免责。国外艺术市场的发展中,一级市场的规范是二级市场健康运作的前提。而在我国,二级市场的热闹却是发生在一级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不规范阶段。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之后,是大量对假画充斥的一级市场失去信赖的民众,纷纷转向二级市场,却被恶意的拍卖行欺骗,付出更惨重的代价。其实,问题和症结在于,艺术作品价值鉴定体系的缺位,而在西方,艺术品的价值通过在一级市场的流通而经过市场评价与检验得到公认。

买画人虽然是权利受侵害最严重的一类主体,但对艺术市场的现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中,有许多消费者知假买假,使假画、赝品有相当的市场。这一方面出于经济的考虑,而更重要的是艺术鉴赏力的缺乏。在我国一直是美协、书协和画院都作为艺术的公共指导的机构,使我们的公众无法进入起艺术的价值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培育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不仅要依靠法规,也要依靠每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对文化产业负责的心态。

通过以上分析,规范艺术市场,不仅仅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包括书画家评价体制的改革、各级艺术市场职能的准确定位与各自作用的积极发挥、专业鉴赏体系的建立以及整个民族艺术鉴赏水平的提高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改变体制内享受行政权力的书画家决定制,从法律上开放非行政的艺术社团。取消行政美协、书协和画院,通过画廊建立一个对书画家的作品进行专业评价的自由公正的平台,画廊正是连接书画家与评论家、买画人的中介,从而使得对书画成就的评价,不再服从于对行政职位的肯定,而是来自于一种学术讨论,某个书画家的价值正是在学术讨论与交流中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评价过程。

其二,从法律上强化画商和画廊的艺术作品价值真实性的担保义务,增加知假卖假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或者行政取缔不规范的画廊,由中国艺术家协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画廊,规范画廊的经营活动。在现阶段,或许这样做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比如在深圳一些出售当今艺术名家的作品高级画廊,由于笔会的泛滥,冲击了书画市场的价格,这些画廊运营起来可谓举步为艰。但是,从我国艺术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此亦是必经的阶段,政府可以考虑从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其三,在法律上对艺术市场进行多层次的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拍卖法、刑法对损害画家、消费者,以及艺术市场秩序的画商、拍卖行等相关主体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且以法律来规范行规,增强规范内部的统一性。

其四,加强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经验,建立艺术品登记制。任何艺术品,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都可以编目登记。建立专业化的鉴定机构,制定鉴定的专业标准。针对不同层次的艺术品制定灵活的规范,允许合法经营的“复制品”市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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