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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
[ 编辑:admin | 时间:2016-12-14 10:40:26 | 浏览:185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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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ATION 审批号:51520235-001-12-13-A 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是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文化大国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是诺义(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分行机构。让书法艺术走向世界,也让世界走进书法艺术。本协会是由全国(含港、澳、台)及海外华人书法家及书法理论研究和书法教育界专家教授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协会联合全国(含港、澳、台)及海外华人书法艺术家,推动书法艺术交流,促进书法艺术创新,培养书法艺术新人,繁荣社会经济发展。协会设国际联络秘书处与国内联络秘书处,国际联络秘书处设在被誉为世界金融、商贸、交流中心的香港;国内联络秘书处设在海西茶文化之都福建福安,总部设在香港。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在名单中。

协会概述


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是由全国(含港、澳、台)及海外华人书画家及书画理论研究书法教育专家教授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协会领导


名誉主席:王卉
主席:王智
副主席“郑昇

协会概况:


中文名称: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
  英文名称:CHINAINTERNATIONALCALLIGRAPHYARTISTSASSOCIATION
  审批号:51520235-001-12-13-A
  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是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文化大国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是诺义(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分行机构。让书法艺术走向世界,也让世界走进书法艺术。本协会是由全国(含港、澳、台)及海外华人书法家及书法理论研究和书法教育界专家教授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协会联合全国(含港、澳、台)及海外华人书法艺术家,推动书法艺术交流,促进书法艺术创新,培养书法艺术新人,繁荣社会经济发展。协会设国际联络秘书处与国内联络秘书处,国际联络秘书处设在被誉为世界金融、商贸、交流中心的香港;国内联络秘书处设在海西茶文化之都福建福安,总部设在香港

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书法艺术家协会(简称中国国际书协),
  英文译名:CHINAINTERNATIONALCALLIGRAPHYARTISTSASSOCIATION(缩写为CICAA)
  第二条 本会是世界华人及华文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交流、联谊团体;是书法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遵循“坚持传统,鼓励创新,多种风格”的创作规律;坚持“发展是协会工作的第一要务”这一主题,不断提高中华书法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繁荣中华书法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在香港特区注册,接受特区政府法律监管。协会区域分会或工作站接受所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书法艺术的特点组织并举办书法展览、书法评奖,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法家队伍,不断提高中华书法作品水平。
  (二)开展书学研究活动,提倡不同观点的学术交流与争鸣,推动中华书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培训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和发现人才,不断扩大中华书法家队伍。
  (四)加强与全球书法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五)对中华书法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成绩卓著的会员或分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到基层采风,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以艺术形式开展爱我中华、振兴中华活动。举办笔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书法作品,树立书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七)积极发展会员,不断壮大中华书法家队伍。
  (八)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全球华人及华文书法艺术爱好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作品参加本会主办或者中国书协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入展、入选计两次者;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发表理论文章二篇以上者;
  3、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具有显著成绩者;
  4、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主要组织领导者或对开展书法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5、热爱中华书法艺术发展事业,为本会捐赠、支持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次交纳三年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书法艺术;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推举或聘请。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赞助;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际惯例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由常务理事会核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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